不得违反程序先行备案或违规核准、严格落实退出回收机制、重要环节履行“三重一大”集体决策程序……日前,昆明市在全省率先出台规范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,即《昆明市规范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进一步规范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,整治新能源开发乱象,着力优化营商环境,推动新能源健康可持续发展。
《办法》分7章32条,进一步加强流程管理,围绕项目谋划、资源配置、项目实施等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,明确了开发流程及资源摸排、项目申报、项目实施等重点环节各方的行为,并提出项目申报实行联合审核。
《办法》明确,未纳入年度建设方案的集中式光伏和风电项目,不得开展项目业主优选工作,不得签订投资开发协议;严禁各县(市、区)擅自向企业承诺新能源资源配置规模和具体项目。市级投资、能源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备案核查工作,对纳入年度建设方案的新能源项目推进情况进行通报,严格落实退出回收机制,对未按期开工、投产的项目按规定处理。不得限制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平等参与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,禁止政府部门指令性安排项目业主。在项目申报、资源配置、退出回收等重要环节,应履行“三重一大”集体决策程序,项目业主不得在建设期间非法转让、倒卖立项项目,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,加强权力约束、科学决策,减少不当干预。
《办法》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,有效期3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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