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2月25日,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修改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》的决定,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。
据悉,制定该规定是为了正确审理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,依法保障海峡两岸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。
修改后的规定明确,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继承人、权利承受人可以根据本规定,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判决,该判决中的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。双方当事人都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的,均列为申请人。
修改后的规定还明确,申请人仅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,人民法院对应否认可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;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具有给付内容的,人民法院在受理认可申请及作出认可裁定时,应当向申请人释明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。
此外,最高法还对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交的材料、对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不予认可的情形等作出具体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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