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,芜湖市弋江区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罪案件,判处被告人岳某某和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,宣告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。
2024年2月20日至4月28日期间,被告人岳某某、杨某某在芜湖某公司车间,连续多次趁午饭时间或者下班人少的时间,盗窃汽车电线。此后,二人将电线出售至废品回收站,销赃得款约58800元左右。经确认,上述被盗电线价值99000余元。2024年4月29日,被告人岳某某、杨某某二人向被盗单位承认了盗窃事实,在现场等待民警出警处置,所出售的电线中421.7公斤被追回,并退赔芜湖某公司人民币70800元,退赔废品回收人员16000元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岳某某、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取秘密手段,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盗窃罪,且属于共同犯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。被告人岳某某、杨某某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且自愿认罪认罚,可从轻或减轻处罚。被告人所出售的电线部分被追回,并退赔公司人民币70800元,获得公司谅解、退赔废品回收人员16000元,可酌情从宽处理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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